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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·条文释义

所属板块:法规库 | 条目: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 | 类型:条文释义

出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(1997通过,2006修订)

一、概念解析

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,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。

二、核心要点

  • 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,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并承担有限责任。
  • 明确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」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,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。
  • 把握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」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,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。
  • 关注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」与会计准则、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,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。
  • 注意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·有限合伙」的修订与近期变化,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。

三、条文释义

(一)设立(第六十一条)

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,其中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。

(二)责任区分(第二条)

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,不执行合伙事务。

(三)出资与转让(第六十四条、第七十三条)

有限合伙人可用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,不得以劳务出资;转让份额按协议,提前通知。

(四)表见普通

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使第三人误认其为普通合伙人的,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。

说明: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,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。具体条文、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,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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